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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80019号“茶客三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9:17关于第60480019号“茶客三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60号
申请人:深圳市佰嘉可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弘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0019号“茶客三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04080号“三千茶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3年1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茶客三仟”与引证商标的文字“三千茶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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