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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7844号“芒果播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6:21关于第64247844号“芒果播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30号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广播传媒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7844号“芒果播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2426号“芒果 基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32479号“芒果超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19320号“芒果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89116号“芒果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89187号“金芒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22823号“芒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23510号“金芒果;GOLDEN M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65504号“芒果网;MANGOCIT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263691号“芒果团建 T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461210号“芒果智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与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九、十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芒果”,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信息(消遣);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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