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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384558号“三个大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5:41关于第21384558号“三个大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洛阳士雄聚元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睿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秀丽
申请人因第21384558号“三个大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2418号决定,于2022年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原件和复印件形式):发票和合同。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二项复审服务与上述服务在服务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三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饭店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三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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