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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95002号“创维图文Image Tex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4:39关于第31695002号“创维图文Image Tex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45号
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厉云峰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1695002号“创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455855号“创维”商标、第24456518号“SKYWO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590243号“SKYWORTH 创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结构图及其与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法律关系证明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企业荣誉
3、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申请人关联公司入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证明
4、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供的行业排名证明
5、申请人相关商标许可备案、转让信息等
6、“SKYWORTH”、“ 创维”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7、“SKYWORTH创维”品牌所获荣誉
8、在先异议决定、异议复审裁定等案例
9、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5月28日在第42类“平面设计”服务上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5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申请和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3、我局在商标驰字【2004】第31号文件中对引证商标三在第9类“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予以保护。
商评字[2013]第145006号关于《第5058322号“创唯星WX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申请人第590243号“SKYWORTH 创维”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三)在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证据可知,经长期使用宣传,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创维”与其对应英文“SKYWORTH”已经形成紧密关系。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创维”为引证商标二“SKYWORTH”对应中文,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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