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4334480号“馋嘴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23:47关于第34334480号“馋嘴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23号
申请人:大连鑫鼎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餐悟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34334480号“馋嘴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受让和申请注册了150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涉嫌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2、被申请人多家关联公司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经营异常情况。3、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涉嫌通过转让故意规避法律审查,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企业信息;
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李国良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李国良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二百件商标,包括“巴奥尼”、“燕之最”、“慕斯尼奥”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且多件商标已转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不以自己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或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利用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本案中,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二百件商标,包括“巴奥尼”、“燕之最”、“慕斯尼奥”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其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