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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5196号“铭鑫 MING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9:02关于第63825196号“铭鑫 MING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06号
申请人:左会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5196号“铭鑫 MI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372号“铭鑫 M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34333号“铭鑫国际 MINGXINGUO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04809号“铭鑫 M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92411号“鑫铭 XIN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44146号“鑫铭 XIN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529405号“名鑫磁电 MINGXINCI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579487号“铭兴 MING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00819号“心之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636881号“爱心金 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00820号“心之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4306053号“三点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0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铭鑫”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铭鑫”、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识别部分“鑫铭”、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名鑫”及引证商标七的文字识别部分“铭兴”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炉(家用);冰箱;家用电风扇;水加热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冰柜;蒸汽发生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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