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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1911号“甜品家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6:57关于第63251911号“甜品家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19号
申请人:金沙时代(深圳)商业品牌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1911号“甜品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取得了更强的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甜品家族”,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指定使用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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