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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5584号“播客电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5:21关于第64245584号“播客电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25号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广播传媒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5584号“播客电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汉语固有词汇,并没有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内容及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10651号“播客加速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48583号“播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92166号“播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818135号“播客创作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元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播客电台”与引证商标一“播客加速器”、引证商标二、三“播客”、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播客创作中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播客电台”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方式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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