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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1538号“新九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5:02关于第64271538号“新九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38号
申请人:北京英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1538号“新九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22872号“新九州XINJIUZHOUJ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21873号“九州讲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62072号“九州茶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732020号“九州麻友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741616号“九州川麻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23905号“九州中心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405880号“九州中央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148366号“九州研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另外,引证商标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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