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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48080号“长城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4:02关于第42948080号“长城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09号
申请人:佛山市澜石炜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卜松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2948080号“长城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长城”、“炜联长城”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固定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2137号“长城”商标、第6148892号“长城及图”商标、第6148894号“长城及图”商标、第6149002号“长城及图”商标、第6658267号“长城SUS304及图”商标、第31478410号“炜联长城”商标、第1742136号“长城炜联Chang Cheng Wei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2、申请人企业审计报告;3、申请人所获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4、申请人“长城”系列商标注册资料;5、申请人的销售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发票等宣传资料;7、申请人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相关资料;8、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9、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10、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资料;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家用可移动金属温室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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