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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923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1:37关于第647923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82号
申请人:辽宁易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2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42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40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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