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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5223号“鹅鹅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10:45关于第63275223号“鹅鹅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87号
申请人:曹明占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275223号“鹅鹅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25347号“鹅鹅鹅欢乐农场”商标、第27546602号“鹅鹅”商标、第42858537号“鹅及图”商标、第57913930号“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各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鹅鹅鹅”与引证商标一“鹅鹅鹅欢乐农场”、引证商标二“鹅鹅”、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导游服务、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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