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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3886号“QIAONIUN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8:34关于第63783886号“QIAONIUN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22号
申请人:泉州市意锦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783886号“QIAONIU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部分驳回决定以申请商标与第13785544号“俏妞牛Qiao Niu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帽子、骑行手套、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内衣、服装、童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靴、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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