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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5589号“长木智慧健康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6:04关于第63475589号“长木智慧健康家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59号
申请人:深圳市长木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5589号“长木智慧健康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业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5771号“长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评价;关于申请人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长木智慧健康家园”,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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