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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69301号“JIROU积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4:52关于第48969301号“JIROU积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12号
申请人:清河县大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吉坷德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8969301号“JIROU积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商标在多个商标交易平台转让出售,可见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显然非出于使用的目的。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清单及其商标在互联兜售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于2020年、2021年共申请注册了133件商标,其中第48183767号“箭族”商标、第57605478号“索芬亚”商标、第48183767号“箭族”商标、第60599653号“奥特宝贝”商标、第55909589号“DR.MYRON”商标、第57822475号“I MENCLER”商标、第55917003号“JACK KEES”商标、第46143709号“LUCKY CARE”商标、第57539551号“SUPLOVE”商标等商标均处于异议程序中,部分商标已不予注册。另外,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部分出现在互联网商标交易平台出售。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注册于百余件商标,众多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商标通过互联网兜售。被申请人未能说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合理出处及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构成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评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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