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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47625号“艾西木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7:01:20关于第50547625号“艾西木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32号
申请人:徐荣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贺柏建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50547625号“艾西木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382141号“西木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外包装照片;产品购销合同;店铺链接。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公文包;书包;背包;手提包;旅行箱;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帆布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家具用皮装饰;皮线;伞;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等商品上。专用期自2018年7月28日2028年7月27日。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艾西木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西木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钱包;伞”等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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