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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9534号“凤香酒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8:36关于第63759534号“凤香酒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19号
申请人:刘昌锋
委托代理人:西安萌小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9534号“凤香酒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5414号“凤香春”商标、第10552378号“凤香源及图”商标、第10032040号“凤香源”商标、第62274946号“凤香源”商标、第62274958号“凤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区分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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