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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8450号“溱卤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4:30关于第61298450号“溱卤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51号
申请人:河南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8450号“溱卤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02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834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肉;肉汁;腌制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肉;肉汁;腌制肉”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肉;肉汁;腌制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肉;肉汁;腌制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肉汁;腌制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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