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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73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2:52关于第635073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64号
申请人:熊德斌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7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17721号“SMFK及图”商标、第63352060号“SMFK及图”商标、第63094427号图形商标、第62864332号图形商标、第41247909号“NOAH ”商标、第57097976号图形商标、第63194120号图形商标、第63095556号图形商标、第3324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七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权利待定。引证商标八在浴帽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九为在先有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另,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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