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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0538号“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2:31关于第63290538号“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86号
申请人:厦门御食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力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0538号“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5044号“御及图”商标、第62983918号“宽窄御膳坊 御及图”商标、第16592648号“竞御轩 御及图”商标、第17396199号“御 大武食品及图”商标、第13042804号“御池林 御及图”商标、第3802809号“永乐御膳房 御及图”商标、第50664337号“御冠植品 御YUGUANZHIPIN及图”商标、第21800430号“御及图”商标、第30600199号“御茗門YUMING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差异极大,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茶饮料、天然增甜剂、蜂蜜、糕点、甜食、冰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味精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现为在茶、蜂蜜、面包干、谷粉制食品、米、谷粉制食用面团、玉米花、食用淀粉、冰淇淋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食用芳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御”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御”、引证商标三、四、六、七、九重要识别文字“御”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食用芳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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