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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59433号“袋鼠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52:07关于第53259433号“袋鼠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1262号重审第0000001821号
申请人: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1262号《关于第53259433号“袋鼠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4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被告关于诉争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同时,第17088591号“袋鼠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鉴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放弃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第17248581号“袋鼠家”商标、第17911957号“袋鼠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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