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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7376号“Three shi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5:40关于第63387376号“Three shi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25号
申请人:黄东升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7376号“Three shi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8187号“三艘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ree ships”,可翻译为“三艘船”,其含义与引证商标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广告;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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