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551645号“冻方不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4:29关于第62551645号“冻方不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73号
申请人:辽宁中晟华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1645号“冻方不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5144号“冻及图”商标、第60356333号“冻HAPPY ha ha”商标、第39552788号“冻 爱上生冻AI SHANG SHENGDONG20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冻方不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