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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5097号“音乐全方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2:52关于第63825097号“音乐全方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37号
申请人:北京音享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5097号“音乐全方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音乐全方位宣传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该标识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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