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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064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40:59关于第651064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79号
申请人:烟台荣鑫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6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0165号“川 川蒙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08898号“M MEY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06175号“川 VENB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汉字“川”、引证商标二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英文字母“M”的设计风格相近,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上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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