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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45772号“sib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9:24关于第62345772号“sib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25号
申请人:广州思贝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45772号“sib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247319号“兄弟”商标、第61936253号“OK兄弟”商标、国际注册第1537365号“SIBL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机用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或含义上对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机用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谢峥
刘琰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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