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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8672号“星光影都 XINGGUANG CINE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8:42关于第63028672号“星光影都 XINGGUANG
CINE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10号
申请人:青岛星光影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8672号“星光影都 XINGGUANG CINE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2710号、第48779416号、第49695792号、第9949308号、第10056808号、第20722687号、第34411639号、第6607735号、第5949499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服务地域存在差异。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处于撤销、无效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作品登记证书、宣传资料、证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已初步审定的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八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星光”,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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