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748147号“T.W.B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8:15关于第60748147号“T.W.B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00号
申请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8147号“T.W.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7024号“T·WBEAR TOMMY WEENIE及图”商标、第24718420号“TUGEAR及图”商标、第50667697号“TCBEAR”商标、第50671847号“TC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承继声明,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至其名下,其承诺自愿参与后续评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W.BEAR”与引证商标三、四“TCBEAR”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被子;被罩;床上用毯;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野餐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