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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9093号“白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7:45关于第62809093号“白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45号
申请人: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刘水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9093号“白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23184号商标、第59617164号商标、第60716424号商标、第57844261号商标、第62763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晓晓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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