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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51741号“MATAD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7:10关于第61151741号“MATAD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81号
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1741号“MATAD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988号、第1515502号、第6类国际注册第1107727号、第58852692号、第20109884号、第11类国际注册第971408A号、第11类国际注册第1422175号、第11类国际注册第708693A号、第94966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或共存。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九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在先案例、撤销申请材料、撤销决定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九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九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MATADOR”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英文“MATADOR”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油烟机(家用排烟罩);厨房用排气罩;厨房用抽油烟机;烤箱通风器罩;通风罩;散热器(供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金属制品,上述不属别类;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油烟机(家用排烟罩);厨房用排气罩;厨房用抽油烟机;烤箱通风器罩;通风罩;散热器(供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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