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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6900号“莱珀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5:27关于第63876900号“莱珀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59号
申请人:维妮娅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6900号“莱珀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711075号“莱珀妮体雕”商标、第49358598号“莱珀伯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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