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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00596号“丰园制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4:30关于第63000596号“丰园制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84号
申请人:茂名市粮冠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0596号“丰园制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3436号“园丰YUANFENG及图”商标、第7875313号“豐园楼”商标、第12022882号“丰园阁FENGYUANGE”商标、第3482657号“金豐园JINFENGYUAN及图”商标、第8120808号“银丰园及图”商标、第9494864号“好丰园Haofengyuan及图”商标、第11117308号“金豐园”商标、第26164099号“沣园”商标、第41376066号“沣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其他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丰园制饼”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园丰YUANFENG及图”、“豐园楼”、“丰园阁FENGYUANGE”、“金豐园JINFENGYUAN及图”、“银丰园及图”、“好丰园Haofengyuan及图”、“金豐园”、“沣园”、“沣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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