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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31413号“阿斯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2:41关于第59631413号“阿斯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0453号重审第0000001796号
申请人:中山市阿斯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0453号《关于第59631413号“阿斯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4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27314051号“阿斯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再构成第59631413号“阿斯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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