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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6188号“中金粮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1:11关于第63206188号“中金粮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27号
申请人:马金英
委托代理人:品大师(沈阳)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6188号“中金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中金梁仓”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对“中金梁仓”商标享有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0765号、第19380765A号、第5214475号、第3665031号、第1946736号“中金”商标、第6007396号“中金信托”商标、第19381233号“中金公司”商标、第18063305号“中金国建”商标、第6007392号“中金期货”商标、第16907153A号“中金私募工场”商标、第6007403号“中金证券”商标、第10190612号“中金资本”商标、第49982616号“中金路桥”商标、第28515193号“中金银楼”商标、第9701266号“金中”商标、第26258145号“中金E购”商标、第28934690号“中金地矿”商标、第17961789号“中金城投”商标、第15231238号“中金基金 CICC FUND”商标、第31028134A号“中金环球”商标、第15795436号“中金珍宝”商标、第9805689号“中金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五于2022年11月14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研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中金粮仓”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文字“中金”、“中金信托”、“中金公司”、“中金国建”、“中金期货”、“中金私募工场”、“中金证券”、“中金资本”、“中金路桥”、“中金银楼”、“中金E购”、“中金地矿”、“中金城投”、“中金基金”、“中金环球”、“中金珍宝”、“中金财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十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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