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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8814号“山姆上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0:59关于第63508814号“山姆上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670号
申请人:刘德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8814号“山姆上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上校”一词并不是特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名称,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名称联系起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使用图片、招商手册及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山姆上校”文字构成,其中“上校”是一些国家军队的校级军官的军衔的称号,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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