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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07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0:18关于第650007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19号
申请人:中民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0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7399号图形商标、第63174830号“风领新能源 FL RENEWABLES及图”商标、第32456721号“雨桐 Yu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二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三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采矿、室内装潢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水力压裂服务、建筑物施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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