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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15466号“TUGAR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8:22关于第55915466号“TUGAR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2657号重审第0000001917号
申请人:山东豪克华光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2657号《关于第55915466号“TUG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0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7100号“图玛利斯 TUM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公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诉讼阶段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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