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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9428号“京造大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5:53关于第64239428号“京造大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36号
申请人:蚌埠京造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焱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9428号“京造大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商号,与“京”所代表的“北京”“南京”等地点没有特定联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及宣传图片、授权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京造大家居”组成,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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