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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63623号“民宁科技 Fire & Safety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5:06关于第58363623号“民宁科技 Fire & Safety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850号重审第0000001185号
申请人:上海民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3850号《关于第58363623号“民宁科技 Fire & Safety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 174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灭火器”商品上的注册,在核定的“光端机、硬盘录像机”等商品上继续有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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