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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3496号“赤禾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4:49关于第64813496号“赤禾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44号
申请人:南京康思德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3496号“赤禾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53282号“赤和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重点保护和防御的系列标识,该商标系列标识早已在第43类相关服务上注册成功。三、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就开始使用,并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赤禾牛”与引证商标文字“赤和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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