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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7500号“icecu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4:22关于第61817500号“icecub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51号
申请人:冰立方温控(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7500号“icec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2357号“ice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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