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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00432号“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CAM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1:37关于第50900432号“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CAMF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55号
申请人:中汽联合(北京)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0900432号“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CAM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2015年02月09日成立的企业,距今有近7年的经营历史,“中汽摩联CAMF”作为申请人主打的品牌,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推广,“中汽摩联CAMF”已经在相关行业与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226296号“中汽摩联CAM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曾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对申请人商标明显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视频号、网页、广告投放等图片证据;
2、申请人举办赛事材料证据;
3、“中汽摩联”饮品检测报告;
4、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在民政部正式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管理全国汽车、摩托车运动。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企业全称、英文缩写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6-2021年被申请人举办各种汽车、摩托车赛事活动的相关图片及报道。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体育比赛计时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六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二十条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图片证据,证据2中均未体现“中汽摩联CAMF”标识,证据3体现的商标为“CAMF”,且商品为益生菌饮品,证据4仅为其引证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的裁定情况。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体育比赛计时等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中汽摩联CAMF”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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