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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54227号“公交鲜GONG JIAO X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20:12关于第62754227号“公交鲜GONG JIAO 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45号
申请人:邯郸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邯郸市擎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4227号“公交鲜GONG JIAO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公交鲜”,与申请人本身的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属性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5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82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元素和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不用,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情况、举证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公交鲜”、“GONG JIAO XIAN”及图形组合,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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