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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41784号“双百学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7:45关于第62341784号“双百学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12号
申请人:青岛蜜蜂双百传媒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41784号“双百学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本身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第8809507号“双百拓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的相关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但申请商标“双百学社”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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