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96192号“LON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7:28关于第60196192号“LONG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70号
申请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6192号“LON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4559号“隆基LONGI”商标、第28226090号“LONGI METER”商标、第28239356号“隆基宁光仪表LONGI”商标、第28242721号“LONGI”商标、第28237536号“隆基LONGI”商标、第15531421号“LONGMI”商标、第54295389号“LONG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焊丝直径测量设备;电导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焊丝直径测量设备;电导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