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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4293号“麻辣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7:10关于第64234293号“麻辣集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16号
申请人:巴州椒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4293号“麻辣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946932号“麻辣图书馆”商标、第56784909号“麻辣788”商标、第21949187号“麻辣面VS面”商标、第15707624号“麻辣 别客气”商标、第25825519号“壹阅 麻辣 料理”商标、第19627776号“麻辣 鲜味谷”商标、第15186019号“麻辣 趴 麻辣轰趴24小时外送 HOME”商标、第15622197号“麻辣概念”商标、第12181195号“麻辣金线”商标、第63979926号“麻辣直播间”商标、第63445254号“麻辣破店”商标、第63435929号“麻辣澡堂”商标、第60957375号“麻辣澡堂 有内味 烫上头”商标、第59954833号“麻辣 武师兄”商标、第62201766号“麻辣一号”商标、第5231251号“麻辣小屋”商标、第7947091号“麻辣制造 川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其中,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至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十至十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二至十七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三至十七中均含文字“麻辣”,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三至十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三至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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