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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4094号“尛(MO)豆派 MD-P MODEL-P.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6:47关于第62554094号“尛(MO)豆派 MD-P
MODEL-P.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43号
申请人:天津晨旭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4094号“尛(MO)豆派 MD-P MODEL-P.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47922号“MD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38637号“MD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4311号“猫扑 M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778288号“M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851779号“猫扑 M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730224号“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869556号“P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文字构成、设计手法、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一“MD-P”与引证商标一、二“MDP”、引证商标四“MOP”、引证商标六“MD”的文字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电话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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