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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8267号“TagLi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6:02关于第64158267号“TagLi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60号
申请人:百威勒纸业设备斯图加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8267号“TagLi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无含义的英文商标,与指定商品无关。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芯片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gLiner”为普通字体的字母组合商标,其中“Tag”可译为“标签”等含义,“Liner”可译为“邮轮”等含义,上述组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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