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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2337号“古城黑龙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5:51关于第64382337号“古城黑龙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82号
申请人:刘杉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2337号“古城黑龙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古城黑龙潭”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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