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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12904号“麻利人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5:39关于第65012904号“麻利人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39号
申请人:王会会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2904号“麻利人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麻利人生”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另外,已有包含“麻”字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文字“麻”,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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